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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2016-03-25     浏览次数:     来源:

 

 
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
安全管理规定
初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管理,确保平台安全稳定运行,促进我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号)文件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江苏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农村产权交易业务主管部门和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建设、维护、管理及使用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中共江苏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委农工办)、江苏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综改办)、江苏省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农委)为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单位。江苏省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省信息中心)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代建单位,南京南大尚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诚公司)受省信息中心委托,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开发建设和日常维护单位。
第四条 省委农工办会同省综改办、省农委,负责全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管理,包括省级门户网站的更新和维护,以及对市、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及门户网站的指导和监管。
第五条 省信息中心按照委托协议,负责全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开发建设、技术管理、日常维护和技术培训等工作;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提供硬件设施、基础软件及基础技术支撑,包括提供平台运行所需的服务器、存储空间、IP地址及相应网络设备,为设备提供满足国家A级标准的机房;组织协调尚诚公司保障全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正常安全运行。
第六条 尚诚公司按照合同要求,负责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开发建设实施、技术管理、日常维护和技术培训工作,包括做好交易平台和数据库的按时备份,及时发现、修复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安全漏洞和其他技术故障;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运行遇到故障时,尚诚公司要按合同规定时间及时响应和修复,确保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尚诚公司要按合同要求,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常驻省委农工办、省信息中心,负责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技术管理、日常维护等服务工作,省委农工办、省信息中心应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 各市委农工办(委、部)为各市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及辖区范围内交易平台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要明确相关业务处室负责本级门户网站的更新维护,农村产权交易的指导和监管。
第八条 各县(市、区)农工办(委、部)及其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各县(市、区)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及辖区范围内交易平台和网站内容的日常更新、维护、管理和安全。各乡(镇、街道、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要按照操作规定负责具体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 各级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及中介机构等单位,作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用户,要按照操作规定负责具体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条 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使用和管理,制订相应的岗位职责和制度;要加强对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使用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使用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
第十一条 各地在分配用户账号时,要明确各账号使用人,确保账号使用人信息完整,并将账号使用人信息汇总后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人员变动时,要及时开设新账号、禁用旧账号,账号不得交予他人使用。
第十二条 各地要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账号密码和权限管理,严格规范管理员账号和普通账号的密码设定规则,避免使用过于简单的密码,并做到定期更换;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账号授权要采取最小化授权原则,不得授予超出工作内容范围的管理与操作权限。
第十三条 各地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使用的过程中,要设置审核员,负责审核平台录入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网站发布信息,未经审核不得发布。
第十四条 农村产权交易平台采集与发布的内容主要为农村产权交易信息,以及与三农相关的新闻报道、工作动态、政策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监管分析,严禁发布违规信息。
第十五条 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用户要加强所使用的计算机的安全防范,安装防病毒软件和防火墙并及时升级更新,严禁访问非法网站,以免影响交易平台的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 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用户要增强责任意识,对产权交易项目需要公开的信息要全部公开,对需要保密的信息要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 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用户需要更改产权交易信息,要履行相应的审批和审核手续,不得擅自更改项目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地要加强对本级及辖区范围内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监督管理,采用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的办法,及时发现并解决使用或管理中的问题,确保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正常使用。遇到本级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单位,紧急情况要及时上报省委农工办或省信息中心、尚诚公司。
第十九条 各地要按照省委农工办制定的考核办法,根据各地实际,制定出台相应的考核办法,将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使用及安全管理纳入工作考核范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地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的,要根据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对违反法律的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委农工办、省综改办、省农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