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云县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
灌云县农村集体财产智慧监管平台
全文检索   
杨集镇镇北村党群服务中心装饰装修工程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5-05-14     浏览次数:     来源:

 

杨集镇镇北村党群服务中心装饰装修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

 

 

 

 

 

 

   灌云县杨集镇镇北村民委员会

招标代理机构 江苏瀚文工程造价有限公司

2025年 5 月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杨集镇镇北村党群服务中心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杨集镇镇北村党群服务中心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已批准建设。招标人为 灌云县杨集镇镇北村民委员会 ,招标代理机构为江苏瀚文工程造价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自筹,已落实(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杨集镇镇北村党群服务中心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进行公开招标,欢迎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工程名称:杨集镇镇北村党群服务中心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2、建设地点:杨集镇镇北村

3、招标范围:杨集镇镇北村党群服务中心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4、工期:   30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

5、质量要求:合格;

6、最高投标限价:人民598053.3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级及以上资质,并取得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取得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贰级及以上资格,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在有效期内)

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4、本招标项目执行苏建规字[2017]1号文有关资格审查条件的规定。本招标项目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

以下条件属于资格审查必要条件(即招标人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必选的,资格审查合格至少应当满足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营业执照,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本项目资格要求规定;

    3)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5)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本工程执行“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连云港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通报文件文件精神,凡是出现在文件中以及在工程所在地被行政监督主管部门限制准入的投标单位和项目经理,且未解禁的投标时将拒绝。

2)本工程执行苏建建管{2017}236号文、苏建建管〔2016〕214号文及相关问题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时,除项目负责人外,其他现场人员不再要求明确;施工合同信息归集时,项目负责人随招投标系统自动导入施工合同信息归集,其他关键岗位人员需在企业已注册(或备案)的人员库中勾选后自动生成。

3)本工程招标工作遵照苏建建管(2013)508号文、连建发【2021】338号文执行:

投标企业及项目经理未被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投标、投标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投标项目经理未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且中标后项目经理在岗履职、项目管理人员按规定到岗履职、不出借挂靠资质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4)本工程执行苏信用办【2018】23号文。在评标阶段,投标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委员会不得推荐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至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期间,公示的中标候选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重新确定中标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和“信用江苏”www.jscredit.gov.cn公布为准, 惩戒期限自网站上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开始,直至撤销或更正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的期间。企业非失信被执行人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5)本工程执行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8]第6号)、连建发[2019]182号文,关于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作出书面承诺,若投标有效期内企业资质核查不合格,将主动放弃中标资格。(核查资质指招标文件所要求的相应资质,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6)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投标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记录由投标当事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说明:无行贿犯罪承诺必须反映投标人(3年内)、法定代表人(5年内)、项目经理(5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具体时间以投标截止之日为准计算。

7)投标项目经理必须是本项目授权委托人,需提供劳动合同(有限期内)、社会保险缴纳证明202411月至20254,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必须由社保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或社保部门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没有加盖社保部门公章或电子专用章的,均不予以认可。投标项目经理须全程参与招投标过程(含异议投诉)等投标过程的各项活动。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方式: 请于2025年 5  月 14日至 5  月 18 ,每日上午8时30分至12时00分,下午14时30分至17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江苏瀚文工程造价有限公司购买采购文件,招标文件每份500元(售后不退)。招投标活动的每个环节,该经办人必须出示身份证原件,经办人不经招标人同意不得变动。

购买采购文件时需携带下列资料:

1、投标单位针对本项目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原件(格式自拟);

2、经办人(须为项目负责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原件供查验);

3、投标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投标单位拟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提供社保证明明细并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2024年11-2025年4)和有效的劳动合同;

五、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1、投标截止时间为  2025    6      3   10  00 分。

2、投标文件递交地点:灌云县政务服务中心 7 楼开标四室

3、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六、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七、评标及入围方法(详见招标文件):

7.1.1、评标入围合格条件

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进行后续评标:

1)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未足额递交投标保证金;

2)投标函中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3)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质量标准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4)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7.1.2、评标入围方法

符合评标入围合格条件的投标文件即为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当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超过20家时,招标人选择评标入围方法: 方法一。

方法一∶全部入围。

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全部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7.1.3、除确认存在评委评审和计算错误外,评标入围结果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7.2 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对入围的投标文件依次评审,直至评审推荐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3名中标候选人,其他投标文件不再评审。

八、本公告发布媒体: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灌云县农村产权交易网http://gyx.jsnc.gov.cn/ 上发布。(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灌云县杨集镇镇北村民委员会

招标人地址:连云港市灌云县

招标人联系人:王仕龙 

代理机构:江苏瀚文工程造价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邮编:222100

代理机构联系人: 张瀚文   

代理机构联系电话:15950780277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1.1.2

招标人

名称:灌云县杨集镇镇北村民委员会

地址:连云港市灌云县

联系人:王仕龙  

联系方式: 13064973828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江苏瀚文工程造价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徐福路

联系人:张瀚文

联系方式:159 5078 0277

1.1.4

项目名称

杨集镇镇北村党群服务中心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施工

1.1.5

建设地点

连云港市灌云县杨集镇镇北村

1.2.1

资金来源及出资

自筹,100%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2.3

工程款支付方式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1.3.1

招标范围

杨集镇镇北村党群服务中心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1.3.2

要求工期

    30日历天

1.3.3

质量要求

合格

1.4.1

投标人资格要求

详见招标公告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9.1

踏勘现场

投标人自行踏勘。

1.10

分包或转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1.11

 

不允许

2.1.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图纸、澄清、修改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3 日前

2.2.2

招标文件澄清发布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3 日前

2.4

最高投标限价

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 598053.3  元,投标人投标时不得超过此价格,超过此价格将否决其投标。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材料

 

■投标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

资格审查资料:

1营业执照;

2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注册证书;

5注册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

6投标人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

7提供项目负责人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明细证明(社会保险缴纳明细证明必须由社保部门出具;以上证明时间至少应当包括202411-20244月)。

备注:提供以上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扫描件存于U盘备查。未提供原件或原件扫描件的,投标文件无效。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日后 60 日历天

3.2.3

合同价格形式

■单价合同

3.4.1

投标保证金递交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转账、网银、电汇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小写11000元整  ,大写壹万壹仟元整

递交方式: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到指定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连云港华中支行

户名:江苏瀚文工程造价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2050165920000001730

联系人:张瀚文

联系电话:15950780277 

投标保证金到帐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

特别提醒:(1)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保证金到帐截止时间之前到达账户内,电汇底单的复印件放于投标文件中,电汇底单原件扫描件存于U盘以便评标委员会审查。未按规定时间及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

(2)投标保证金必须从企业基本户中汇出,以个人、企业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账户、投标人企业的其他账户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退还保证金应退至投标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账户。

注意事项:a 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不得提供虚假、无效的票函,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b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资金的在途时间,确保保证金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前到账,并承担其未能及时到账的后果。

3.4.3

投标保证金退还

退还保证金时请携带:公司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每页加盖公章)、汇款凭证;招标代理机构原路退还投标保证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③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④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⑤标中、标后被发现存在出借(挂) 资质、围标、串标等提供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5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6.5

施工组织设计暗标编制要求

不采用

3.6.6

其他编制要求

/

4.2.1

投标截止时间

2025         1000分

4.2.3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灌云县政务服务中心 7 楼开标四室

5.1.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灌云县政务服务中心 7 楼开标四室

5.1.2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

投标人注意事项:

1、投标人确定的授权委托代表人必须是项目负责人;

2、开标现场,实行现场签到制,授权委托代表出示身份证并在开标记录表中亲自填写姓名、单位,提交授权委托书。

3、开标过程中的异议须现场提出,招标人给予解答和书面记录。

5.2.1

开标程序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相关参会人员;

4)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当众开标、唱标,并记录在案;

6)相关参会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开标结束。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3 人及以上。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随机抽取  

6.3

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

7.3.1

履约保证金

R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或现金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价的10%,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提供。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应为支行及以上级别。

£

8.5.2

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

灌云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确定的授权委托代表(必须是投标项目负责人且有授权委托书和社保凭证)全过程参与,不接受其他被授权委托人参与投标过程中各环节的活动。

10.2、中标后,项目负责人和项目部组成人员名单须在合同中明确。

10.3、投标人标中、标后被发现存在出借(挂靠)资质行为,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候选人)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解除及清除出场,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注:出借(挂靠)资质行为认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文件精神。

10.4本项目招标代理费执行苏招协【2022】002 号;清单编制费 执行苏建价协【2022】7 号,评标专家咨询费按实发生收取,投标单位须将此部分费用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不得单列。

10.5未注明使用何种语言和币种的,以中文和人民币为准。

 


投标人须知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4 本招标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要求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2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8)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本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1.5 费用承担

1.5.1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以及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1.5.2招标文件工本费500元(不含光盘),图纸押金 / 元。

1.5.3招标人  给予未中标单位有关补偿费用。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各投标单位根据需要自行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的所有资料,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9.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9.3(其他:)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特别提醒:工地现场的垂直运输、水平运输、装卸、堆放、外运等施工条件,以及中标后的施工条件,投标人必须现场踏勘。中标后,应承担踏勘现场的一切责任和风险。

要求各投标人认真踏勘现场,充分认识施工部位与周边情况的关系,今后不得以对现场情况不了解为借口提出任何增加造价,推延工期、索赔等所有事项。

1.10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1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1.12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13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2.2.1款和第2.2.2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内容前后相互矛盾时,以发布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认真查阅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疑问需要澄清,应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解答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分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澄清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逾期的疑问将有可能被拒绝解答,由此造成的损失投标人自负。

投标人不在澄清期限内提出,招标人有权不予答复。

2.2.2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所做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招标人概不负责。投标人由于对招标文件的任何推论和误解以及招标人对有关问题的口头解释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负。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均可以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2.3.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放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同时投标人应在收到该修改文件后1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

2.3.3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的补充通知的内容均以书面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的补充通知内容互相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或招标文件修改的补充通知为准。

2.3.4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的补充通知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发放给所有投标人。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将澄清(答疑)纪要、补充通知修改的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可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延长时间在补充通知中写明)。

2.4招标控制价

    本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设立招标控制价,随招标文件发出和公布,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时,应当在开标5天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经核实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调整招标控制价,在开标3天前通知所有投标人。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2 招标文件“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有规定格式要求的,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中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招标人特别提醒: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结算时工程量按实结算。”

3.2.2投标人需自行勘察现场,承担招标清单与现场实际发生工程量的误差,结算时概不调整。投标人报价包含本项目涉及的成品保护费、照明、通风、安全防护等所有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费用(包含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退场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

3.2.3投标报价的计价方法

本工程的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的计价方法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执行。

3.2.4可参考的工程计价表和有关文件、《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指引》、《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连建发〔2014〕441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有关规定、苏建价〔2014〕448号关于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有关内容明确和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05)349号文、连建价管〔2011〕05号文、连建价管[2012]05号的通知、苏建价〔2012〕633号文、苏建函价。

3.2.5投标报价编制依据

3.2.5.1投标人依据本招标文件的各项条款、施工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等有关文件规定、市场生产要素价格水平及其走势、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和实力、投标人为本招标工程准备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投标人之于本工程的成本水平准备自己的投标价格。

3.2.5.2投标报价编制依据: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江苏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表》土建(2009)及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规定;

*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截止投标日上月工程造价信息;

* 其它的相关资料。

3.2.6投标报价编制要求

a、须按本文件规定的表式编制投标报价。

b不可竞争费用的取费费率详见清单。(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基本费结算时按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费率计取)。

c、规费、税金的计费基础必须按建标[2013]44号文、苏建价(2014)299号文、苏建价【2016】154号文执行,费率按苏建函价【2019】178号文执行,如有更新执行最新文件,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1)工程量清单凡有数量的项目均应填写投标价格进行报价,若无报价,则认为其含在其他项目报价中。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需提供价格组成分析表,分析表中需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含量和管理费、利润的费用。

3)投标人应根据本工程实际、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其自身情况,一次性的报出本工程措施费和其他项目费,对于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与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增补,但不应更改招标人已列措施项目。结算时,除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外,承包人不得以招标工程措施项目清单缺项为由要求新增措施项目。因工程变更造成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措施项目按下列原则调整:

单价措施项目综合单价不变,工程量按实结算。总价措施项目中以项为单位的包干使用;以费率为单位的费率包干,计算的基数按实结算。

4)投标报价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清单一致。投标人在进行投标报价时,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投标总价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不得出现任意一项单价重大让利、低于成本报价。投标人不得以自有机械闲置、自有材料等不计成本为由进行投标报价。

5)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单独列明“工会经费”(按投标书中工时总费用的百分之二),具体详见连建发[2005]594号文。此项费用已含在综合单价的管理费中,不能再额外增加工程造价。

6)投标人必须进行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条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成本价的情况。现场踏勘后,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订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投标报价。中标后,不论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发生任何变化,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款的变化均不予调整,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7)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暂估价、暂列金额、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投标报价时不得变动。

8)投标报价中应包括: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造成的增量;相关施工规范与工程验收规范可以确定但施工技术方案没有表达的,为了达到施工规范与工程验收规范要求而必须发生的技术措施;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某些需要通过一定技术措施才能实现的要求,设计文件中一些不足以写进技术方案但是要通过一定的技术措施才能实现的内容。以上所述所有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因方案的改变引起工程内容和数量的改变及措施费用的改变,费用不予调整。

9)投标人必须承诺所购买材料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招标文件要求采购。投标人不得购买伪劣产品或以旧充新、以次充好、掺杂使假。所有材料及其它配件均须确保为国标合格、先进、成熟、安全可靠的知名品牌的全新优等产品,以确保结构安全环保。

10)投标单位应核实工程量清单的数量及项目特征,发现问题可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方式向招标单位提出澄清要求及时修正。

11)施工现场仅提供水源、电源接口,投标人根据现场情况自行考虑水源、电源接入并包括在投标报价中,以后不作调整。

12)施工过程中与周围发生的民扰、扰民或其他形式的一切纠纷由承包人自行协商解决,费用由施工单位自理,该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3)投标人所报的分部分项清单计价表,仅其中的各项综合单价将产生合同效力,这类综合单价将被用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同样的和类似的工程设计变更的计价。投标人的综合单价,不论其对应的项目特征是否描述完全,都将被认为已包括《计价规范》中对应的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的所有工程内容及完成此工作内容而必须的各种辅助工作。

14)因本工程工期较短,本工程主要材料价格未设置风险系数,主要材料价格不因市场价格调整而变化。

15)投标人报价时须充分考虑疫情可能给本项目施工带来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材料、机械等价格波动、分次分批施工措施、务工人员隔离导致的降效等因素,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综合单价不予调整,不增加相关费用。

16)关于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

1)技术标中明确或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确定的相应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报价中,否则视同投标优惠。

2)投标人应负责做好竣工验收前的成品保护工作,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3)不平衡报价处理方式:如在结算时发现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存在评标委员会没有发现的不平衡报价项目,将调整其综合单价,重新按照计价表组价,其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按江苏省现行计价表执行,材料单价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同或类似的正常投标价格,没有相同或类似的,按市场价并需经发包人确认,管理费率、利润率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最低费率报价项目的费率计取。

4)对于施工场地内的地下障碍物的清理及周围的地下管线的保护(除遇不可抗力因素,如战争、地震、名木古树、地下文物等),投标人应根据自身的施工技术能力并考虑其施工风险,将此费用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一旦中标此项费用在施工中不予调整,中标人有责任采取保护措施,否则承担造成的一切责任及相应费用。

5)投标人应自行考虑施工组织设计中材料和构件的二次搬运、非招标人所为八小时内的临时停水停电、环保噪音扰民、连续降雨、高(中)考、节假日、市内重大活动期间以及发包人需要的时间段内可能对施工作出某些限制和配合要求引起工效降低和民抚费用等,以上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报价并计入投标报价,以后不作调整;并应将施工方案中各种施工组织、施工技术措施增加费用以及为确保招标人要求的质量、工期发生的费用计入投标报价。

6)投标人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及城市道路、周边建筑排污、渣土、环保(含施工噪音、施工粉尘)、环卫、市容、城建、治安、交管、人口管理以及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缴纳上述各项费用,办理相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将办理结果通知招标人。投标人应将办理上述事项的费用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该部分费用包干使用,以后不作调整,竣工结算时不予增加费用。

7)有关材料检测费用在投标时必须包含甲供、乙供材料的抽样配合、送检、检验、抽样检测费等本工程范围所涉及的所有材料检测费用,包括按现行规定及质监部门要求的对工程实体或有关材料、设备的检验、抽样检测费等以及环保检测。投标时各投标人必须考虑该因素计入投标报价中。检测单位必须经业主同意,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建设单位单独委托第三方检测材料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8)特别提醒投标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工艺、所用的材料等应充分考虑气候等自然环境对本工程特殊要求进行报价,以保证质量。

其余见《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及合同条款。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将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③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④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5标中、标后被发现存在出借(挂) 资质、提供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4.1.1 除特别规定的情况外,本标段招标文件、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4.1.2 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4.2  投标文件的组成:

4.2.1投标文件由商务标文件、技术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复印件、投标U盘四部分组成,装订、装袋。

4.2.2商务标部分主要包括:

4.2.2.1投标函及附录

4.2.2.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4.2.2.3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凡主要材料及甲方要求提供品牌的材料,必须提供详细材料表,并注明品牌、规格、型号等主要参数。

4.2.3技术标部分主要包括:/

4.2.4资格审查资料:按1.4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复印件。

4.3 投标文件的格式

4.3.1 投标文件应包括本章有关的内容,本文件提供的表式必须使用,可以按相同格式扩展。

4.3.2  其他有关格式: /

4.3.3  投标文件份数:书面投标文件(包括商务标、资格审查资料)要求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投标人自备U盘一个,导入商务标(报价软件格式、excel 格式)及资格审查内容。

4.4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4.1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所提交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和提交。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4.5 投标文件的密封:

1)投标人将所有投标文件正本及投标U盘装于同一密封袋,所有副本装于同一密封袋;

2)所有封袋上都应写明招标人名称、工程名称及投标人名称;

3)所有投标文件都必须在封袋骑缝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4.6 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单位须在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人可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在原截止时间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以其它形式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4.7 投标文件递交:   /

  4.7.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7.2  到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招标文件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5开标

5.1  本标段开标时间及地点详见“前附表”。

开标前准备工作及注意事项:做好投标人投标文件等资料的接收工作。

5.2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的;

其他被拒绝的情形: 投标单位所报项目经理已经承担在建工程项目,且预计在本工程开工之日尚未竣工的,一经查实,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连建管【2005】300号)。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 评标结果公示

6.4.1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6.4.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拒不答复的,投标人可按照本章第8.5条的规定程序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及中标结果公告

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5日内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3 是否缴纳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或转账;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价的10%;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 7 日内向招标人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履约保证金待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无息)。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7.4.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7.4.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同时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异议与投诉

8.5.1 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现场与招标人进行互动交流、澄清、提疑,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8.5.2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明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第8.5.1 项规定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9 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入围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评标入围条件

投标文件存在所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进行后续评标

☑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未足额递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函中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质量标准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人期望值:招标人期望值=招标控制价*   %

2.1.2

评标入围方法

评标入围方法:

☑全部入围

□不低于合理最低价的全部入围,其中:

K取值为:        

K值取值范围:        ,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评标价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2.1

评标价

☑以投标报价为评审因素

  评标价=投标报价

□以投标报价和信用评价为评审因素

评标价=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信用分折算率

信用分折算率:                

2.2.2

评标价相同的排序方法

1.投标报价低的优先

1.信用评价高的优先

1.抽签确定

2.投标报价和信用评价均相同的,抽签确定

初步评审

2.3.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章并加盖法人电子印章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3.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证书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项规定

财务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项规定

业绩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项规定

拟派项目负责人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规定其他要求

2.3.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3.1项规定

工期

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3.2项规定

工程质量

投标函中载明的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4.1项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2.2项规定 投标报价不低于工程成本或者不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或者招标人设置的投标限价的;未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的;未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未改变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的

……

……

其他要求:

无评标办法第3.4.6条所列情形

详细评审

条款号

量化因素

量化标准

 

按照评标价由低至高的次序向招标人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1. 评标方法

1.1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对入围的投标文件依次评审,直至评审推荐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3名中标候选人,其他投标文件不再评审。投标报价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评标入围

2.1.1投标文件存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入围所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进行后续评标。

2.1.2当满足评标入围条件的投标文件超过20家时,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载明的评标入围方法和数量,确定进入后续评标程序入围投标人。

2.2初步评审标准

2.2.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 详细评审

2.3.1 评审因素及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以投标报价为唯一评审因素的,本章中关于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的条款不适用。

2.3.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3 评分标准 

(1)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评标准备

3.1.1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3.1.2 评标委员会成员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3.1.3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3.2评标入围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2.1条规定的方法确定进入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3初步评审

3.3.1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2.1款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3.2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2.2款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3.3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2.3款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3.4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3.3.5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3.5款的规定进行。

    3.3.6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3.3.5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3.5款的规定进行。

    3.3.6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3)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4)开标时投标人代表与投标文件中授权委托代表(必须是投标项目负责人)不是同一人的(根据现场开标记录与投标文件比对)(如前款有要求的);

5)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6)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7)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8)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9)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10)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

(11)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或者招标人设置的投标限价的;

(12)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3)投标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一致的;

(14)投标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

(15)投标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

(1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7)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8)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9)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20)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2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2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23)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4)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存在明显技术方案错误、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

25)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辨认的。

3.4详细评审

3.4.1按本章第2.3.2规定的方法确定评标基准价

3.4.2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3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3.3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3.3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计算出得分B

3.4.3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4.4投标人得分=A+B

3.5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5.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5.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5.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5.4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6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3.6.1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

3.6.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无效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是否具有竞争性进行判断:有竞争性的,按有效投标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3.6.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开工令)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国家现行的工程竣工验收 标准,等级为合格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址: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话:                                话:                       

 真: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号: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招标文件(含澄清、答疑等补充文件);(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资料;(3)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面

1.1.2.4监理人: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临时设施及永久占地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红线范围内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项目部及生产生活用地等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行业规定建设单位相关规定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国家现行标准规范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____按国家标准同时符合强制性规范验收标准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本合同协议书第六项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合同签订之后七天内或开工日期前 14 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开工前提供全套施工图纸壹套,若承包人需增加图纸份数,经发包人同意后由承包人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除严格用于合同目的者外,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用于或转让给第三方。如果由于合同的需要公开有关信息,对其公开的必要性产生争执,则以发包人的决定为准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复制(竣工图除外)、不得向承包人以外的人员泄露有关图纸内容

为使工程合理而正确地施工和竣工,以及为修补其中的任何缺陷或遗漏,发包人应有权不断向承包人发出此类补充图纸和指示,承包人应贯彻执行并受其约束。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图纸,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转借、转让,施工完成后,如数交回。发包人一旦有确凿证据证明承包人有以上泄密行为,扣款 50000 元整,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两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如承包人不按时归还图纸,则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整。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施工组织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材料计划。已完工程量

报表(含工程变更及签证预算)、承包人购材料清单、劳动力及用款计划等及发包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据发包人实际要求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据发包人实际要求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形式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收到书面文件7日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现场代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双方协商确定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双方协商确定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双方协商确定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双方协商确定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施工无关人员不得入内,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均应有上岗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或上岗证,在施工上岗之前交由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核通过后方准佩戴单位岗位证上岗施工。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由承包人承担

1.13.1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工程量按照实际完成量进行计量,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名:                                 

身份证号: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对工程进行全面监督、审批监理工程师提交的报告、协调外部关系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现场工作;组织协调施工现场与工程相关部门的工作,业主指令的下达、相关问题的处理。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已具备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发包人提供水、电源接口,承包人将水、电接至施工场地,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不提供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承包人应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40天内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报告,且符合工程所在地质监站、城建档案馆等相关部门要求,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不少于两套竣工资料原件、四套复印件及电子文档(含竣工图八套)二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40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0.1)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认真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包括照明、安全设施等),承包人对安全防护工作负全责(责任和费用)。在实施和完成本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场人员及行人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施工现场和本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为保护本工程免遭损坏,或为现场附近和过往人群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现场。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现场。

10.2)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 。

10.3)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及城市道路、周边建筑排污、渣土、环保(含施工噪音、施工粉尘)、环卫、市容、城建、治安、交管、人口管理以及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由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并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一切费用。

10.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负责成品保护并承担费用。正式交付前所有设备及其配件的保管及费用承担,若发生遗失,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10.5)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现场施工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将保护措施及设施清单登记造册报发包人备案。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如承包人未及时解决上述问题并引起不良影响的,发包人有权直接赔付,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尤其是需做好管线保护工作,具体要求是:

1、有审批手续;2、有施工方案;3、有标志标识;4、有管线资料和现场交底;5、有探挖工序;6、有应急预案(联络方式)。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破坏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及时修复,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和责任。

10.6)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标准化施工现场管理,保持现场清洁,符合环境要求;交工前清理现场,因施工产生的垃圾外运,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10.7)承包人有义务对本工程图纸详细审阅,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确保施工期间尽量少发生拆除变更等浪费现象。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与周围发生的纠纷由承包人自行协商解决,费用由施工单位自理。

10.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a承包人应负责修建进入施工现场的临时道路,确保施工设备、车辆顺利进出施工现场,如因路况不好,导致运输车辆不能到达指定地点发生二次转运或延误工期等情况,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

b.施工过程中,部分工序按规定须有监理旁站和监督下进行的,必须及时通知监理旁站和监督,并且有及时的记录,记录原始稿上须有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共同签字和具体实施部位工序和日期,每天一签,每天要送发包人、监理方各一份,该记录原始稿将作为计量和验收的依据,否则不予验收和计量。

c.严格按施工图纸、国家现行的施工及技术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做好自检工作,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检测和报验,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d.严格按施工安全规范要求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安全。

e. 承包人应派出专业安全人员、质量人员在施工现场实施全天候值班。凡施工中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书面报告发包人或主管单位备案。

f.施工中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原始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按照国家验收规范的要求,整理、检查、编制工程验收竣工资料。并在竣工时按规定移交发包人。

g.在施工中,由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物件的倒运、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h.承包人采购设备、材料前须得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认可,如发包人对设备、材料的品牌有规定,必须按其规定执行,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按规定品牌更换,但承包人所报材料单价不做调整。材料的规格、技术指标、质量等级详见施工图, 同时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i.其他 1、竣工资料符合连云港市城建档案馆关于档案资料的要求;2、准时参加监理组织的每周工程例会和专题会议;3、应接受发包人的现场协调管理;4、其它事宜由双方协商另定。承包人未能按要求履行以上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10.9中标人协调外部关系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结算时不再增加此项费用。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全权负责本项目所有工作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开工之日起到竣工结束,项目经理在现场每日8小时以上,每月不少于21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须提供书面请假经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按 10000 元/次进行处罚,同时要求发包人更换项目经理,且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质等级、业绩不低于原项目经理,否则发包人将解除施工合同。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发现项目经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按 10000 元/天支付违约金,如累计发现五次项目经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视为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否则发包人扣除承包人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要求承包人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质等级、业绩不低于原项目经理,否则解除施工合同,并追究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扣除承包人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解除施工合同。

3.3项目管理团队。

大中型项目,开工前中标人应在施工现场安装生物识别网络管理系统,招标人依据合同约定条款对项目负责人等项目组成员加强履约管理。

本工程应发包人要求现场项目部成员全部采用考勤机考勤,项目部全体成员有迟到、早退的,罚款1000元/次/人;旷工、未请假的,罚款2000元/次/人,发包人将进行不定期抽查。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工程、关键性工作、其他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发包人有权决定分包内容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总包单位自行发包的工程所需的总分包配合费由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自行解决。但总包单位的分包(队伍资质、价格等)必须经过招标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为违法分包。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

金额:签约合同价的10%;

期限: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十日内合同签订前提交,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返还。

发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形式:/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对本工程施工及保修阶段的进度、质量、投资控制、安全、文明施工、合同、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在发包人委托权限内,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工程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检验;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证;以及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范围内,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核、签证和工程合同、资料的管理。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详见监理合同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名: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等级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共同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包括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发包人及建设主管单位将对施工现场进行周期性检查,该检查应不影响正常施工,承包人应予以配合,承包人应当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安全防护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内。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及第三方人身安全。承包方应配合相邻标段共同做好现场有组织排水、排污工作,不得因此影响施工进度

6.1.2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实施和完成本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场人员及行人的安全,承包人应在开工后 7 日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应立即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为保护本工程免遭损坏,或为现场附近和过往人群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现场 。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治安管理教育,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6.1.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保持场地整洁卫生,因为违纪行为发生的清理处罚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保证工完料清,并保证工地周围环境整洁,同时遵守发包人的其他有关管理要求。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6.1.4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 14 日内且不得迟于开工前 7 天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日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日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承包人进场后开工日期前 7 天,发包人负责组织,监理单位、承包人参加,向承包人、监理单位移交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发现建设单位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会同建设单位和承包人予以核实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当承包人不能按照已批准的进度计划实现节点目标,而又无切实有效措施保证竣工目标,经专家评审确认后,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量进行切割,交由其他单位实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并给予配合。

工程不能按期竣工,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须按 2 万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对承包人不能按期竣工的,且拖延工期达到 15 日历天的,除支付约定违约金外,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退场,并承担发包人的实际损失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合同价 10%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承包人对该工程现场条件等,在投标和合同签订前已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对工程各方面充分考虑了施工中各种不利因素,采用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在合同工期内完成施工任务,所有费用已在投标费用内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1.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甲供材料(如有)的卸车费、堆放、保管等由承包人负责,材料运到现场后的保管及材料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负责,材料安装过程中定额内损耗由发包人承担,定额外损耗由承包人承担,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8.2 样品

8.2.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业主需求确定,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8.3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3.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承包人负责施工临时设施、环保及环卫的相关手续,由承包人办理报批手续,并承担与之相关费用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根据现场实际施工需求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根据现场实际施工需求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根据现场实际施工需求

9.1.3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根据现场实际施工需求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过程中所有的变更,都必须表达清晰,变更内容应详细,能够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的部位、变更的要求、前后的具体做法,设计单位建议标准等,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图或正式通知。对涉及工程质量、进度的设计变更,经发包人工程师及负责人共同签发后方可生效,未经签发的变更不得进行施工并结算。对涉及工程造价的设计变更、材料认质认价,在实施变更前,经发包人审定后实施,未经发包人审定的,结算时一律不予确认。为保证施工质量、安全、方便施工,应由承包人采取的措施而发生的变更,导致工程造价增加,无论是否签证,结算时一律不予确认。现场签证是指按正常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施工条件进行施工时,出现的由于地基条件、土质情况或非施工方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约定而发生的工程量,并产生了相应费用变化的内容。承包人改变施工工艺、施工机具或按规定属于承包人自行调整的工程量,不予签证。签证必须按专业进行编号,要说明签证的原因,前后的变化及影像资料,实施内容的详细步骤、范围、气候条件、施工方法、工具、时间、地点、尺寸、数量、材料等尽可能详细的内容,并绘制简要图形、附计算式。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签证,在实施前必须由承包人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工程师报告;对涉及工程质量、进度的签证,经发包人工程师及负责人签认同意后实施。后期结算按投标报价时的费率取费和下浮。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1)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参照投标文件编制期间执行的计价定额及相应文件规定计算。其中,人工、材料、机械、费率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的优惠费率,主材价格如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已有,按其材料价格及消耗量;没有的须经甲方确认。

4)己变更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算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承包人书面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承包人书面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

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10.7 暂估价

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发包人和承包人委托代理公司采用公开招标形式确定中标人。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由发包人结合工程具体情况使用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予调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本工程采用 固定单价合同 。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约定范围的风险费用。承包人已充分考虑招标文件要求及施工现场条件,在签约合同价中已充分考虑以上因素及施工期间各类人工、材料、机械的市场风险、承包人风险等,并已计入综合单价。结算时综合单价在承包人风险约定范围内不再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承包人投标时应自行充分考虑风险,除不可抗力及发包人风险外,今后不做调整。本工程主材料风险计算方法执行专用条款相关规定。 风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10.4.1 执行。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现行计价定额及相关图集;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承包人应按月及时编报分部分项工程量,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组织相关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编制工程结算书,并在工程竣工后 60 天内完成竣工结算编报工作;若承包人未按要求完成该部分工作,视为违约,违约金为施工合同总价的 1%,由承包人在决算价款中向发包人支付。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工程量按实结算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价款的80%,经审计结算后付至审定价款的97%,质保期(质保金3%)结束且无质量问题付余款(无息),本工程质保期为二年。

注:每次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必须提供符合税法的等额增值税专用正规发票,否则迟延付款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不含工程变更、签证、索赔费用 ,工程变更、签证、索赔费用在工程结算审计后支付。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建设进度提交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资料后7天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按发包人工作流程执行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按发包人工作流程执行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双方协商延期支付时间,不计取违约金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29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28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自转移占有后第29天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双方协商延期支付时间,不计取违约金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双方协商延期支付时间,不计取违约金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如承包人不能按规定上报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天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限额不超过2%。违约金从工程竣工结算款中扣除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系统验收所需全部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材料、设备必须在7天内全部退出现场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完整并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审核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叁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日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30日内完成支付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自实际竣工日期起24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审定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无息退还。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审定总价款的3%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收到保修通知或口头通知48小时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书面提出,并有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派驻现场工程师核实确认后,顺延工期,不补偿任何费用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发包人顺延工期,不补偿任何费用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发包人顺延工期,不补偿任何费用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书面提出,并有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派驻现场工程师核实确认后,顺延工期,不补偿任何费用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书面提出,并有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派驻现场工程师核实确认后,可斟酌延长工期,不补偿任何费用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书面提出,并有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派驻现场工程师核实确认后,可斟酌延长工期,不补偿任何费用

7)其他: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9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因承包人安全文明措施不到位的或未按规定实施的;

2)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周边住户和单位投诉或新闻媒体负面曝光;

3)承包人不能按规定上报竣工结算;

4)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保险事故给发包人造成影响的;

5)承包人其他违约情形。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按合同价的10%进行处罚,并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经发包人要求仍未整改到位或情节严重的清除出场;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并按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款的20%进行处罚,并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限期整改,工期不延长;

4)承包人违反第 8.9 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限期整改,工期不延长;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支付违约金 1 万元,并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如保修费用超过质量保证金,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进行追偿,承包人不得就维修费用提出任何异议;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清除出场,扣除履约保证金;如履约保证金不足,发包人有权从已完工程价款中扣除;发包人有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赔偿,并上报建设主管部门;

8)因承包人安全文明措施不到位的或未按规定实施的,在接发包人通知后 3 天内未按书面通知要求整改的,承包人须按 5000 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费用在承包人履约担保金中扣除。同时发包人有权另行安排他人完成,费用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9)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周边住户和单位投诉或新闻媒体负面曝光的,承包人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费用。每曝光一次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 1 万元的违约金。

10)如承包人不能按规定上报竣工结算,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 5000 元/天的违约金。违约金从工程竣工结算款中扣除。相关条款涉及的费用除已明确由发包人承担的,均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总价中。

11)如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保险事故给发包人造成影响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需向发包人支付保险赔付金 20%的违约金。

12)对严重违约需清除出场的承包人,发包人将其情况书面报告当地及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承包人书面提出限期清场的要求并登报公示。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发包人有权无偿使用。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签订合同后被发现存在出借(挂靠)资质的行为,愿意无条件接受被取消中标(承包)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解除及清除出场,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以及洪水、地震、重大疫情等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1)保险合同需经发包人审批。

2)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如发生保险事故时,承包人应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及办理赔付事宜。

4)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办理保险,如承包人未办理保险的,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此工程保险费用,直接选择保险人。

18.2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3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 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21.1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在节假日、国家和省、市内重大活动期间以及在发包人需要的时间段内,可能会对施工作出某些限制和配合要求,承包人应予服从并按要求做出必要的配合,这可能会降低承包人的施工工效,发包人不会为此额外另增加费用支付且工期不得顺延,视同承包人在报价时已对此进行充分考虑。

21.2 所有废水、污水应按批准的方法处理后排入排污系统,不得污染环境,否则,由此而引起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所有的施工垃圾应按照批准的方法运往批准的地点进行处理,生活垃圾应按照城市规定每天集中,纳入城市垃圾处理系统。

21.3 工程施工期间,应控制噪音对环境的影响,承包人必须满足国家和市有关法规要求。在选择施工设施、设备时,承包人必须考虑由此产生的噪声对承包人的劳动力和周围地区居民的影响,由于施工噪声引起的任何民事纠纷由承包人负责解决。

21.4 由于强夯或其他工作所产生的震动不得影响周围建筑物的安全,不得破坏有关单位精密仪器设备的正常精度以及居民的身体健康。由于施工震动引起的任何民事纠纷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如震动超过极限值时,监理工程师可批示承包人改变其施工方法,使其符合有关规定。

21.5 承包人已在合同价中计入了本工程场地条件以及本工程周围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地下管线、交通道路、工期等风险费用。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不得就上述条件的变化提出任何额外费用或延长竣工日期的要求。

21.6 无论任何时期,发包人有权在本合同所属工程范围内根据整个项目的实际施工进度,将工程分阶段开工与竣工。承包人已被视为在报价中考虑此因素。

21.7 承包人应将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出场,其外运堆放场地及运距由承包人事先勘察现场情况行考虑确定,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中,以后无论如何变化均不作调整。因承包人倾倒地点和处置方法不妥或运输途中泥土废渣掉落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承包人清除垃圾不及时,发包人有权另请他人清除现场垃圾,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不得对发包人代付的费用金额提出任何异议。

21.8 承包人应遵守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及城市道路、周边建筑排污、渣土、环保(含施工噪音、施工粉尘)、环卫、市容、城建、治安、交管、人口管理以及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缴纳上述各项费用,办理相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将办理结果通知发包人。投标人应将办理上述事项的费用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该部分费用包干使用,以后不作调整。

21.9 施工过程中与周围发生的纠纷由承包人自行协商解决,费用由承包人自理,该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

21.10 如承包人转包或分包的行为造成发包人被第三方起诉、提起仲裁的,发包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且承包人应支付给发包人第三方诉求金额 10%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列入不良资信名单,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21.11 如承包人原因引发社会矛盾或其他争议纠纷给发包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承包人应积极处理解决社会矛盾,消除不良影响,并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根据情况不同有权扣除承包人总合同价款 1%-5%的违约金。发包人视情况扣减承包人行业履约信誉分值,情况严重者将承包人列入不良资信名单,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21.12 发包人将定期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包人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包人总部上报承包人项目履约情况、人员到位情况,以及项目进度、质量、安全、合同履约情况。

21.13 承包人须切实做好工地施工人员的思想稳定工作,不得拖欠民工工资,如因承包方原因造成不良后果,发包人将取消该承包人今后在发包人的投标资格。若该工程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对发包人正常工作造成影响,发包人有权按承包人实际拖欠数,在进度款中扣除备付。

21.14 承包人送审结算总核减率应小于5%(含5%),该部分的审计费用由发包人支付,若承包人送审结算总核减率大于5%,本项目的结算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并在结算款中扣除。

21.15 无论监理人是否进行并通过各项检验,均不解除承包人对自己承包的工程质量所负责任。除非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原因引起,而此类质量问题承包人发现后有义务及时通知监理人。

21.16 在施工期内,承包人应坚持每次工程例会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发包人、监理在工程例会上布置的工作应不折不扣的加以完成,承包人应以工程例会纪要作为现场工作指导。否则,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21.17 承包人勘查现场,费用自行承担,后期不在增加相关费用(包括施工围挡等)。

21.18 现场劳动用工

21.18.1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权益,本项目施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实行专户支付,具体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连建管〔2017〕83号文、苏建建管〔2016〕707号文、苏政办发〔2016〕85号文等主管部门及市清欠办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①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承包人对农民工实名制工作负总责,应在施工现场安装使用连云港市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系统并配备实现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在实名制平台进行信息认证,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施工现场原则上实行封闭式管理,承包人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实名制平台登记后,方可进场作业。

②实行劳资专管员制度。承包人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管理专职人员,建立健全人员登记、考勤、工资发放、维权公示等用工管理制度,负责实名制信息的采集、登记、审核、报送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加强对农民工的日常考勤管理。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由承包人统一代发,承包人应与分包企业签订农民工工资委托发放协议。

③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合同备案或登记前,应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监管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项实行分账管理,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该账户除发放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

④实行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制度。承包人应在监管银行为农民工办理工资卡,通过银行专户代为发放农民工工资。承包人每月5日前向发包人、监管银行报送上月农民工工资表,申请拨付农民工工资,并按照工资表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表支付数额应符合合同约定工资数额;承包人应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用工维权告示牌”,公示工资拨付情况,公示无异议后,承包人方可向发包人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

⑤承包人不得以应收工程款未到账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承包人须切实做好施工人员的思想稳定工作,如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后果,发包人将取消承包人今后参加发包人项目的投标资格。如因拖欠民工工资对发包人正常工作造成影响,发包人有权按承包人实际拖欠金额,在进度款中扣除备付。

⑥承包人未按专用账户管理要求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将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并与企业信用挂钩,实施联合惩戒。情节严重者上报主管部门,实施“黑名单”管理。

 


合同附件: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自工程竣工资料、图纸、钥匙移交完毕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少于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及本《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保修时间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渗水、漏水、给排水、供电设施及线路出现故障等影响正常生活的情况,承包人承诺在发包人通知后 4 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使其恢复使用功能。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其他情况下,承包人须在发包人通知后 24 小时内赶到现场,完成通知所涉及之保修、维修项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质量保修完成后,由承包人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组织验收。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要经使用人和发包人验收签字方可,所维修项目的保修期限由维修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维修工作完成后,承包人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如维修过程中给使用人造成其他损失,则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发包人有权另行聘请其他维修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⑴接到发包人返修通知(口头或书面)后拒不到现场处理问题;

⑵超过规定的到场时间后 4 小时仍未赶到现场;

⑶对同一位置经过一次返修仍未彻底解决问题。

因承包人责任造成返修,承包人应按照以下标准赔偿发包人直接和间接损失:直接返修加直接赔偿的费用在 2000 元以下的,按照 3 倍计算;直接返修加直接赔偿的费用在 2000 元以上的,按照 2 倍计算。

按上述办法计算出的费用总额由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无需征得承包人书面签收意见即可直接从承包人保修款中扣除。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1)在保修期内承包人明确专人服务。承包人在竣工交付的同时以书面函件形式明确人员、联系方法、通讯地址,在保修期内如有变化,承包人应以书面函件形式告知发包人,联系不上、保修函被退回的情况均视为已通知到承包人,发包人可按第五条款的约定执行。(2)如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必须委派 1 名全权代表,专职处理本工程的维修工作;如发包人认为该代表不能胜任工作,承包人在接通知后 2 日内予以更换。

承包人保修负责人(默认人为项目经理):            

通讯地址             

电话/手机:            

传真:            

以上内容若有变动需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否则无法联系时,视为承包人已收到发包人传达之信息。无论维修项目多少,全部维修人员均应一次到位。维修人员应按发包人制定的维修程序进行维修,服从发包人的管理,服从使用人的监督,文明施工、文明用语,不得与使用人发生任何争执。  

五、保修费用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审定价的3%(无息)。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零。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在承包人已完成全部返修工作后,保修款在保修时间满两年结算(扣除按上述条款所计算出的赔偿费用总额),若发包人垫付维修费用超出保修款总额,超出部分仍由承包人支付;所有保修款在结算时均不计利息。承包人不愿支付超额部分的,发包人有权由应支付承包人的其他任何费用中扣除,仍不够的,以法律手段追回。

维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双方约定质量保修期满后,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修金申请后,应于 14 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 14 日内将质量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址: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话:                                话:             

 真: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号: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2

廉政合同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发包人:灌云县杨集镇镇北村民委员会

承包人: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加强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              标段优质、高效、有序地进行,灌云县杨集镇镇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担           单位(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一、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约定

1、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应加强对本方人员的廉政监督,建立和建全廉政制度。

2、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有对本方人员开展廉政告知、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义务。

3、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和省、市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4、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执行双方签订的廉政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5、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或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严禁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的不正当交易。

6、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如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不廉洁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并督促其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并认真查处本方的违纪行为。

二、发包人在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承包人索要和收受金钱、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财物;对推辞不掉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应立即上缴纪检监察部门。

2、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承包人报销任何费用。

3、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的宴请和旅游等活动;不得要求承包人为其吃、住、行等方面提供方便。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承包人为其亲朋好友及有利害关系的人安排工作或劳务;不得违规从事与承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6、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影响工程的质量、进度和安全。

7、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与承包人私下交易。

三、承包人在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等财产性权益。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任何不当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吃、喝、玩、乐等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或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和高档办公用品等财物。

5、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进行私下交易。

四、违约责任

1、发包人若违反本“廉政合同”的,对违法违纪人员,将依法查处。

2、承包人若违反本“廉政合同”的,视情节轻重,每次给予1—5万元的违约罚款,若严重违反“廉政合同”的,对违法违纪人员,将依法查处。

五、对督促单位的约定和授权

双方约定:本合同的督查单位为区国土局监察室。双方授权督查单位主持本“合同”执行情况的督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规范内的裁定意见,执行本“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处罚。

六、检查方式

“合同”的履约情况检查由督查单位主持,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派人参加,检查方式为座谈、问卷调查、查看资料或由各方约定的其它方式等。检查时间、次数、检查方式、检查结论得处罚意见等由各方协商确定,如无法达成一致的,由督查单位依据事实裁定。

七、本“合同”有效期为工程开工之日起至该合同段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八、本“合同”一式八份,发包人四份,承包人四份。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址:                               地址:

   话:                  电话:

   真:                      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号:                         号:

                                    日


附件 3: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中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以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本协议书是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安全生产条款的补充,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和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协议书规定条款,确保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施工时间:                

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的条款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及省市县各级政府部门有关安全文明生产、劳动保护、消防安全等的法律、法规及条例。

2、甲乙双方必须认真对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培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法规。

3、发生事故要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分别按规定上报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

4、履行施工合同中规定的有关安全方面的条款。

5、施工期间,甲方指派 同志为安全联络人,负责督促、检查乙方执行有关安全

管理、现场施工安全以及防火等工作的落实情况;乙方指派 同志为安全联络人,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管理、现场安全以及防火等安全工作。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配合,共同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甲方应履行的条款

1、检查、督促乙方进场人员定期进行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注意事项的教育。

2、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

3、对乙方的现场施工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的资格进行验证,并留存相关资格证书与操作证的复印件,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施工人员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更换或清退。

4、协助乙方搞好现场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甲方有权监督、纠正乙方人员的违章、违规、违纪行为,对不服从管理的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对其进行处罚,对于违规事实清楚而乙方拒绝签字的处罚单亦有效。发现事故隐患,有权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和罚款通知单,乙方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并按时缴纳罚款,对于不按要求整改的将予从重处罚。

六、乙方应履行的条款

1、遵守国家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法规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2、遵守甲方(和工程总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接受甲方(和工程总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配合甲方组织的安全生产相关活动。

3、明确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安全员在现场的考勤率不得低于 80%。

4、乙方必须为施工作业人员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按规定要求向甲方提供该保险单复印件。

5、对参加施工的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如发现无证上岗的,甲方可以直接清退该人员出场,因此耽误的工期,甲方不予认同。

6、施工中,乙方除机械操作员(有专业上岗证)外,不准随便开动施工机械及电器设备,施工机械、电器设备必须由专人操作,操作人员应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乙方自带或租用的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且机械性能良好,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有效。乙方必须执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验收制度。

7、进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并生根;施工现场禁止穿拖鞋;高空作业以及临空(临边)或其他陡峭地方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施工过程中禁止打闹,防止高空坠落,禁止高空抛物;各种机具以及照明灯所需电源必须有专业电工负责完成,不准私自乱接电源。

8、对甲方下达的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或罚款单,乙方必须按要求时间整改到位和缴纳罚款;对甲方安全隐患整改意见不及时整改和缴纳罚款的,则当月工程进度款付款比例扣减 5%,当月多次发生未及时整改的,一次按照进度款的 5%比例递减,进度款付款比例最低不小于 40%。下一月如能按照甲方和监理的要求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和缴纳罚款的,则可在当月底申请补足之前扣除的进度款。补足进度款的申请须甲方安全员予以确认签字。

9、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因违章操作或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而发生的安全事故应由乙方负责。乙方承担因乙方原因所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0、必须在作业区设置安全标志牌,在危险作业区设置安全警示牌,配合甲方在大型安全活动时张挂安全宣传警示标语及横幅。

七、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处罚办法

1、对严重违规操作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能造成损失和影响的,处予罚款 500 元;造成损失或影响的,除承担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及责任外,处予罚款 1000 元~5000 元。

2、进入施工现场,乙方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未佩戴安全帽进入现场罚款 200 元,安全帽未生根的罚款 50 元。

3、不允许施工人员酒后作业,酒后 4 小时内进入现场的罚款 500 元。

4、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处予罚款 200 元。

5、施工人员必须在地面进出吊篮,严禁在空中攀缘窗户进出吊篮或攀登栏杆,违者处予罚款 500 元。固定区域作业期间,安全带的安全绳未生根的处予罚款 100 元。

6、非专业操作人员严禁使用各种机械设备,违反罚款 200 元。

7、施工现场严禁打架斗殴、聚众赌博,违者处予罚款 1000 元,并将该人员清退出场。

八、附则

协议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后本协议自行解除。

 

 

甲方负责人:                        乙方负责人: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附件4: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致:

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投标人全称)法定代表人的资格,郑重承诺:

本单位如果中标承建工程,需要使用农民工时,将保证做到:

1、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2、我单位协作单位雇佣农民工的,将要求协作单位按照第1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农民工工资。如因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与协作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公司先行垫付欠款。本公司对协作单位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负总责。

3、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农民工工资的其他有关规定。

4、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本单位愿意无条件接受业主采取的经济等处罚,同时愿意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其它处罚决定。

 

 

 

甲方:   (单位全称)  (盖章)           乙方:(单位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技术标准

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批文及本工程的施工图,国家和江苏省现行的有关法规、标准、规定、规范。

备注:

1、同类标准中若国家有新颁布实施的,按新标准执行。

2、技术规范高于国家标准的,按相应的规范执行;低于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3、若没有国颁标准的,按相应的行业标准执行。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封面

 

 

 

 

            (工程名称)施工招标

 

 

 

 

     

 

 

 

 

招标编号: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投标函

 

1、根据你方项目编号为  招标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元(RMB¥              元)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如有时)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我方保证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工期           日历天

2、我方授权委托投标项目负责人          同志(身份证号:                        )作为我方代表参加开标会议。

3、我方承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4、我方承诺在本次投标过程中无弄虚作假和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愿意承担因弄虚作假和串通投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5、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6、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4)我方承诺不出借(挂靠)资质,如标中、标后被发现存在出借(挂靠)资质的行为,愿意无条件接受被取消中标(承包)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解除及清除出场,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7 投标有效期为60日历天     

 

        

人:                        (盖单位公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人:                                                        

单位性质:                                                        

   址: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名:                               别:                   

   龄:                               务: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同投标有效期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投标人承诺书

致:                                     

我公司参与贵单位                   工程项目的投标工作,我单位郑重承诺:

1、我公司及项目负责人未被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投标;

2、所报项目负责人           同志未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且承诺中标后不影响办理工程建设手续且在岗履职;

3、我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所报项目负责人非失信被执行人,满足苏信用办(2018)23号文件的要求。

4、本公司保证本次投标所用资质在投标有效期内须为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 “动态监管不合格资质查询”合格企业;(核查资质指招标文件所要求的相应资质)

5、我公司           (超过3年)、法定代表人           (超过5年)及所报项目负责人           (超过5年)无行贿犯罪行为;(承诺的时间从投标截止日起开始倒推)。

6、不出借挂靠资质;

7、授权委托代表参与投标全过程(含开评标、异议、投诉环节)工作。开评标如非该委托授权代理人参与,则视为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后期如发生异议或投诉,也将授权委托投标时授权委托代表本人参与处理,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将在异议或投诉书中真实署名并实际参与招标人或管理部门的质询,否则,异议或投诉不成立;

8、投标全过程(含异议、投诉环节)出示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有效的。

9、所报项目负责人在该项目投标期间无在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按规定到岗履职;

综上,我单位承诺如有虚假,愿意无条件接受被取消预审(合格)资格、投标或中标(候选人)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解除及清除出场,一切损失由我单位自行承担,同时愿意接受相关处罚,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项目负责人:             (签字)

 

项目负责人证书编号:

 

日期: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注册建造师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经营范围

 

备注

 

注:联合体各方分别填写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职称

 

学历

 

建造师证号

 

         

 

参加工作时间

 

从事项目经理年限

 

项目负责人简历

 

 

 

 


资格审查内容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

 

 

 

 

 

 

 

 

 

 

 

 

 

 

 

 

 

 

 

 

 

 

 

 

 

 

 

 

 

 商务报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