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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妥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试点
发布时间:2016-03-28     浏览次数:     来源:

2016年3月19日    来源:金融时报

 

  在今年的两会上,不少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都对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如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界定及其抵押贷款试点等,提交了提案议案。两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十三五”规划纲要对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相关工作做了部署和安排。可以说,今后一段时间,我国社会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深入贯彻落实两会精神,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试点,尽快释放改革红利,最大程度地增加广大农民从这项改革中的“获得感”。

  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试点,是全面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的关键环节,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我们知道,在现有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主要有“三块地”的改革,即农民承包土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民宅基地的改革,其中“最大的一块地”无疑是农民承包土地。全国现有近7亿农村人口总计承包了约45亿亩各种土地,如果通过深化改革让这么多的土地经营权流动起来,将增加以亿万元计的市场价值;如果其中的大部分价值可以由农民享有,将极大地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稳妥有序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试点,将促使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突破进展,农村生产力得到巨大发展,农村居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大大提高,从而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进程。

  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试点,需要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法律法规。

  今年两会期间,有代表委员反映,目前农村土地经营权没有从承包经营权中完全分离,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地位模糊且权属证明没有明确,导致流转双方的权益保障度低,成为阻碍农村土地有效流转的现实障碍。目前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没有明确的流转期限规定,土地经营权的转让大多都是按年流转,土地经营权实质上成为了一种债权,而未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物权。

  对此,应当尽快修改《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条款,明确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内涵,确定承包权、经营权的定义、权利及义务,保障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由农村集体共同所有,承包权由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依法享有,并作为经营权的基础,其流转需要满足一定的限制条件,赋予土地经营权自由流转的权利,并对依法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农业主体的合法经营给予保护。可考虑制定专门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管理办法,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并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期限。

  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试点,应当加快培育和形成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是培育形成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这样广大农民的承包土地经营权才能在确权登记的基础上进行流动、转让或交易。农村土地经营权除了确权,还要经过市场评估,才能获得一个公允的市场价值,交易双方据此进行转让或交易。目前全国各地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体系还不健全,缺乏专业的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参考标准及评估专业人才。即便在试点地区,土地经营权处置环节仍存在司法障碍,难以承担盘活农村“沉睡资产”的功能。对此,农业部及相关部门应当将培育形成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视为重要任务,其中内容包括各种市场制度建设、农村土地产权价值评估体系、评估人才队伍建设、相关税费征收标准等,都应统一考虑。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对“两权”抵押试点地区相关司法解释宜及时跟进,给予试点地区建立农村“两权”抵押物处置机制以必要的司法支持。

  在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试点的过程中,金融机构应当开拓创新,积极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稳妥有序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现代经济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金融的创新发展要立足于支持和服务实体经济。在当前农村改革发展中,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是一项加快农业现代化、惠及亿万农民的实体经济改革发展工程,迫切需要金融业的积极支持和贴身服务。为此,金融业应当积极贯彻国务院、人民银行及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政策规定,从各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实际出发,贯彻中央的新发展理念,积极参与和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试点,稳妥有序地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真正让广大农民从这项改革试点中获益,同时通过创新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产品和服务,加快金融机构自身的转型升级。

2016年3月19日    来源:金融时报

 

在今年的两会上,不少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都对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如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界定及其抵押贷款试点等,提交了提案议案。两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十三五”规划纲要对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相关工作做了部署和安排。可以说,今后一段时间,我国社会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深入贯彻落实两会精神,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试点,尽快释放改革红利,最大程度地增加广大农民从这项改革中的“获得感”。

 

  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试点,是全面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的关键环节,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我们知道,在现有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主要有“三块地”的改革,即农民承包土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民宅基地的改革,其中“最大的一块地”无疑是农民承包土地。全国现有近7亿农村人口总计承包了约45亿亩各种土地,如果通过深化改革让这么多的土地经营权流动起来,将增加以亿万元计的市场价值;如果其中的大部分价值可以由农民享有,将极大地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稳妥有序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试点,将促使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突破进展,农村生产力得到巨大发展,农村居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大大提高,从而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进程。

  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试点,需要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法律法规。

  今年两会期间,有代表委员反映,目前农村土地经营权没有从承包经营权中完全分离,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地位模糊且权属证明没有明确,导致流转双方的权益保障度低,成为阻碍农村土地有效流转的现实障碍。目前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没有明确的流转期限规定,土地经营权的转让大多都是按年流转,土地经营权实质上成为了一种债权,而未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物权。

  对此,应当尽快修改《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条款,明确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内涵,确定承包权、经营权的定义、权利及义务,保障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由农村集体共同所有,承包权由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依法享有,并作为经营权的基础,其流转需要满足一定的限制条件,赋予土地经营权自由流转的权利,并对依法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农业主体的合法经营给予保护。可考虑制定专门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管理办法,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并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期限。

  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试点,应当加快培育和形成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是培育形成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这样广大农民的承包土地经营权才能在确权登记的基础上进行流动、转让或交易。农村土地经营权除了确权,还要经过市场评估,才能获得一个公允的市场价值,交易双方据此进行转让或交易。目前全国各地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体系还不健全,缺乏专业的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参考标准及评估专业人才。即便在试点地区,土地经营权处置环节仍存在司法障碍,难以承担盘活农村“沉睡资产”的功能。对此,农业部及相关部门应当将培育形成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视为重要任务,其中内容包括各种市场制度建设、农村土地产权价值评估体系、评估人才队伍建设、相关税费征收标准等,都应统一考虑。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对“两权”抵押试点地区相关司法解释宜及时跟进,给予试点地区建立农村“两权”抵押物处置机制以必要的司法支持。

  在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试点的过程中,金融机构应当开拓创新,积极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稳妥有序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现代经济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金融的创新发展要立足于支持和服务实体经济。在当前农村改革发展中,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是一项加快农业现代化、惠及亿万农民的实体经济改革发展工程,迫切需要金融业的积极支持和贴身服务。为此,金融业应当积极贯彻国务院、人民银行及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政策规定,从各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实际出发,贯彻中央的新发展理念,积极参与和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试点,稳妥有序地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真正让广大农民从这项改革试点中获益,同时通过创新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产品和服务,加快金融机构自身的转型升级。